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積極加強自我防范意識,共同提高識騙防騙能力
400-003-5811
第一條 為提高公司的規范運作水平,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性、準確性、完整性和及時性,提高年報信息披露的質量和透明度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(以下簡稱"《公司法》")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》(以下簡稱“《證券法》”)、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(試行)》(以下簡稱“《業務規則》”)、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(試行)》(以下簡稱“《信息披露細則》”)、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(試行)》(以下簡稱“《年報內容與格式指引》”)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及《公司章程》等制度規定, 結合公司實際情況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條 本制度是指年報的編制和披露工作中,相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、義務或其他個人原因導致年報信息披露出現重大差錯,對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造成不良影響時的責任追究與處理制度。
第三條 本制度遵循的原則:實事求是、客觀公正、有錯必究、罰過相當、責任與權利對等的原則。
第四條 本制度所指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包括以下情形:
(一) 年度財務報告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》、中國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,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重大遺漏的。
(二)年度報告的其他內容違反《業務規則》、《信息披露細則》、《年報內容與格式指引》的有關年報信息披露指引、準則、通知等,使年報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或造成不良影響的。
(三)違反《公司章程》以及公司其他內部控制制度,使年報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或造成不良影響的。
(四)年報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時溝通、匯報造成重大失誤或造成不良影響的。
(五)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年報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錯的情形。
(六)其他因個人原因造成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或造成不良影響的。
第五條 年報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的,公司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。實施責任追究時,應遵循以下原則:
(一)客觀公正、實事求是原則;
(二)有責必問、有錯必究原則;
(三)權力與責任相對等、過錯與責任相對應原則;
(四)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原則。
第六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辦公室在信息披露負責人領導下負責收集、匯總與追究責任有關的資料,按制度規定提出相關處理方案,逐級上報公司董事會批準。
第七條 公司發生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,應當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關于掛牌公司年報信息披露的要求,逐項如實披露更正、補充或修正,澄清差錯發生的原因及影響,并披露董事會對有關責任人采取的問責措施及處理結果。
第八條 追究責任的形式:
(一)責令改正并作檢討;
(二)通報批評;
(三)調離崗位、停職、降職、撤職;
(四)賠償損失;
(五)解除勞動合同;
(六)情節嚴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。
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從輕、減輕或免于處理。
(一)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發生的;
(二)主動糾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損失的;
(三)確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觀因素造成的;
(四)董事會認為其他應當從輕、減輕或者免于處理的情形的。
第十條 在對責任人作出處理前,應當聽取責任人的意見,保障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。
第十一條 公司半年報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錯的責任追究參照本制度規定執行。
第十二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,按《公司法》、《證券法》、《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》、《披露細則》及《公司章程》等有關規定執行;與國家法律、法規、規范性文件和《公司章程》不相符時,以國家法律、法規、規范性文件和《公司章程》為準。
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,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生效。
沈陽麟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
2017 年 3 月 7 日